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票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票字第253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編號000878本票之正確利息起算日(原聲請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算,惟附表到期日即利息起算日與本票記載不符)。
二、債務人甲○○之最新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內之記事欄位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
民事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7年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