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七0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一三六地號土地上建物(即門牌號碼:台中市
○○路一三五之三六號房屋後方鐵皮屋二樓屋簷),如附件鑑定圖所示A-B-C-
D-A連接範圍部分,面積0˙0000四七公頃之鐵皮屋拆除,並將該土地返還原
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壹萬柒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供擔保金額外,餘求為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其所有坐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一三六地號土地與被告所有坐
落台中市○○區○○段第二一四三地號土地相毗鄰,被告於其土地上建有二層
樓鐵皮屋頂房屋(即門牌號碼:台中市○○路一三五之三六號房屋)作為傢俱
之展售場,詎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八月間重新整修房屋時,未經原告之同意,
復無任何正當權源,竟將其所有上開房屋後方鐵皮屋二樓屋簷部分伸入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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