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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