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五六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簡維弘 律師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下午四時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三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