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聲字第2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進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進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進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葉居正
法官陳欽賢法官張桂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