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35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3530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盧游遠 即 盧嘉賢 之繼承人、 曾薪妤 即盧嘉賢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繼承相關資料正本全部。(被繼承人盧嘉賢之除戶戶籍謄
本、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繼承系統表(因狀附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為 陳均顥 )、盧嘉賢之繼承人有無向戶籍地法院為限定繼承或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11月17日
書記官賴日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