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撤銷贈與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5號原告 曾玉發 共同監護人 曾中慶
曾鳳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碧英 間請求撤銷贈與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
2項,係分別請求原告贈與被告之動產及不動產之切結書無效、被告應歸還原告新台幣418萬與拋售股票造成損失。惟查,原告並未表明上開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費用,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訴之聲明第1項及第2項之訴訟標的,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命原告補正。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書記官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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