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83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838號聲請人永農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97年12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支票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7月11日刊登報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司催字第6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2月22日
書記官黃珮娟┌──────────────────────────────────────────────────────┐│支票附表:97年度司催字第6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永農有限公司│華南銀行八德分行│97年6月30日│1,000,000元│VC一八六三八九││││││││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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