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6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68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鄭貴仲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貴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記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查受刑人鄭貴仲因犯如附件一覽表(下稱附表)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載;即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339號【編號1】、100年度簡字第7868號【編號2】等刑事判決;)。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各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聲請人提出如上各案判決書、簡易判決書及起訴書、執行案件資料表(詳參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聲字第352號卷),並詳酌本院職權查得受刑人最近之前案紀錄表列載情形,核認如前揭聲請意旨並無違誤,爰酌定受刑人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併諭知其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如主文欄所示。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刑事第3庭法官黎錦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麗春中華民國101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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