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減少價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631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秀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黃秀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優加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5月24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85,1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62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高榮宏
法官盧亨龍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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