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白美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司催字第4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5年5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念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書記官趙彬┌────────────────────────────────────────────────────┐│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備考│├──┼─────────┼─────────┼───────┼─────────┼────────┼──┤│001│永全粉碎加工廠黃元│華南商業銀行仁德分│104年10月31日│554,400元│LD0000000││││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