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60號附民原告 王士豪 附民被告 莊敏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毀損案件(105年度簡字第9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同法第488條亦有明文;且刑事訴訟法所設「簡易程序」,係由法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無言詞辯論程序,因之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處刑程序中,案件既經判決而終結,其案件之繫屬已不存在,無程序可資依附,自不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2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5號研討結果參照)。
二、查被告所犯毀損案件,業經本院依簡易程序於105年5月30日以105年度簡字第934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而終結第一審訴訟程序;然原告遲於第一審判決後之105年6月8日始具狀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參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本院收狀章),參照首揭法條意旨及研討結果,原告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起訴,已無程序可資依附,於法自有未合,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魏玉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郭純瑜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