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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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9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968號聲請人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培仁 代理人 陳韋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76號公示催告,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7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唐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趙盈秀附表:109年度除字第9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票據號碼001中子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張培仁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延吉分行109年2月15日200,000元FA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