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34號原告 黃淑惠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玉金香 便當間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民國(下同)①100年至105年共120日之加班費新台幣(下同)9萬6,000元、②106年至110年共
240日之加班費19萬2,000元、③掃除出勤50日之加班費4萬元、④105年及107年共3.5個月之職災工資補償金8萬4,000元、⑤國定假日未休工資、特休未休工資共100日8萬元、⑥資遣費12萬元、⑦預告工資2萬4,000元、⑧提繳勞工退休金17萬2,
800元、⑨失業給付損害賠償12萬9,600元、⑩勞健保費損害賠償20萬3,888元、⑪約定薪資低於法定工資差額96萬元,共計21
0萬2,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889元,但①至⑧及⑪等請求,共計176萬8,800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2,349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是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9,540元(21,889-12,349=9,5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7,296元外,尚應補繳2,244元(9,540-7,296=2,244),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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