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4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選任特別代理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450號聲請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送達代收人 林子源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多柏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任特別代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按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本件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杜慧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