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返還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676號原告浙江近方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寧博 原告山東近方崑崙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寧博原告重慶同晟祺新能源技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寧博共同訴訟代理人 余天琦 律師
馮基源 律師被告 賈中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且綜觀原告起訴狀亦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4日
書記官陳嬿舒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