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勞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補字第236號原告 周建祥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喜雄機械有限公司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醫療費新台幣(下同)2,920元、職災工資補償11萬4,920元、看護費7萬5,000元、精神慰撫金30萬元、資遣費2萬0,258元、預告工資1萬4,733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0,228元,共計55萬8,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但職災工資補償11萬4,920元、資遣費2萬0,258元、預告工資1萬4,733元、提繳勞工退休金3萬0,228元,共計18萬0,139元部分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1,327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故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4,733元(6,060-1,327=4,733),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勞動法庭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洪光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