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9年聲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玉琦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玉琦所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又犯殺人未遂罪,處有期徒刑 陸年 ,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貳月。
理由
一、楊玉琦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等罪,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文福
法官顏基典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9年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