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司拍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司拍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拍字第470號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非訟代理人乙○○相對人丁○○
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⑴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
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200,000元②220,000元③1,850,000元④9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下同)①88年10月15日起至118年10月15日②93年12月29日起至123年12月29日③94年10月24日起至114年10月24日④95年2月21日起至145年2月21日止;又相對人丁○○以其所有如附表⑵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8日起至144年10月28日止;另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⑶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相對人丁○○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擔保,設定①2,300,000元②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①94年10月24日起至144年10月24日②95年2月21日起至145年2月21日止,債務清償期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均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丁○○於99年2月24日邀同相對人丙○○為連帶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①4,600,000元②900,000元③116,900元,借款期限均至110年2月24日止,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②99年6月24日③99年7月6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計4,684,39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各7件、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約定登記事項影本6件、貸款契約書影本1件、催告函影本1件、台幣存放款歸戶查詢、查詣帳戶主檔資料、土地登記謄本3件、建物登記謄本2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9年8月27日
書記官朱小萍附表⑴┌───────────────────────────────┐│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4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台南市○○區○○○段│526-13│建│81.00│全部│├──┴───┴────┴───┴───┴─┴────┴────┤│設定新臺幣①1,200,000元②220,000元③1,850,000元④9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丁○○所有。│└───────────────────────────────┘┌────────────────────────────────┐│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001│91│台南市東區自│台南市東│2層樓房│49│49│99│平│全部│││7│由路2段9○號○區○○段│加強磚造│.5│.5│.0│方││││││526-13地││1│1│2│公││││││號│││││尺││├──┴─┴──────┴────┴────┴─┴─┴─┴─┴──┤│設定新臺幣①1,200,000元②220,000元③1,850,000元④93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丁○○所有│└────────────────────────────────┘
附表⑵┌───────────────────────────────┐│附表:99年度司拍字第4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台南縣│永康市○○○段│239│田│497.52│全部│├──┴───┴────┴───┴───┴─┴────┴────┤│設定新臺幣1,44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丁○○所有。│└───────────────────────────────┘
附表⑶┌───────────────────────────────┐│附表(土地):99年度司拍字第470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3│台南市○○區○○○段│390│建│59.00│全部│├──┴───┴────┴───┴───┴─┴────┴────┤│設定新臺幣①2,300,000元②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丙○○所有。│└───────────────────────────────┘┌──────────────────────────────────┐│附表(建物)︰99年度司拍字第4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三│合│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材料及│││││││││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層│計│位││├──┼─┼──────┼────┼────┼─┼─┼─┼─┼─┼──┤│003│10│台南市東區東│台南市東│3層樓房│36│36│26│98│平│全部│││6│興路284巷○○○區○○段│鋼筋混凝│.2│.2│.0│.4│方│││││號│390地號│土造│0│0│0│0│公││││││││││││尺││├──┴─┴──────┴────┴────┴─┴─┴─┴─┴─┴──┤│設定新臺幣①2,300,000元②5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丙○○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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