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7年民專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上訴人 邱文煌 被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被上訴人上泓傢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被上訴人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霞 被上訴人 王振輝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等爭議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其上訴利益經審核後定為新臺幣(下同)8,613,484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29,507元,而上訴人並未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繳納,逾期未繳納或不足額繳納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官蔡志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上訴利益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張君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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