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108年民專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專利權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專上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邱文煌 訴訟代理人 蘇顯讀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台灣國際造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文隆 訴訟代理人 蘇忠聖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崴仁 律師訴訟代理人 洪婉玲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上泓傢俱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朱展毅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昱成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天勤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黃美霞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王振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振文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蕙如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劉正旭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汪漢卿
法官曾啟謀法官彭洪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月14日
書記官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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