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4年上易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三號
上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被告詐欺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附表壹、貳所載係屬誤載,應予更正如附表壹、貳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四十三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第六頁第二行及第三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係『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之誤載,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二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林欽章法官胡忠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十三日附表:
壹、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頁第十三行及第十四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
貳、原判決書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六頁第二行及第三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50─00000000000甲○○』等字樣,應更正為『華南商業銀行南投分行帳號000000000000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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