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更(一)字第1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8年度上更(一)字第197號上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丙○○即被告選任辯護人郭芳宜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94號,中華民國95年3月22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偵字第1032號),提起上訴,經判決後由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判決撤銷。
丙○○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玖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槍均沒收。
事實
一、丙○○明知未經許可,不得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及子彈(起訴寄藏部分,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下述),竟基於持有犯意,於民國(下同)94年8月26日上午6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91之1號冠君大飯店715號房內,持有具殺傷力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具殺傷力之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號),與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七顆(詳如附表所示),不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五顆(起訴書記載為十二顆,經過鑑定結果僅有七顆具有殺傷力,其餘五顆不具備殺傷力,不構成犯罪,應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詳如下述)。嗣於94年8月26日下午6時許,丙○○攜帶前開槍彈步出冠君大飯店715號房準備退房時,遇據報有毒品之警察盤查(並非查緝槍彈),丙○○乃自行取出前開具殺傷力之槍、彈(七顆)(另不具備殺傷力之子彈五顆,共十二顆)交予警方,自首而受裁判。
二、案經臺北縣警察局海山分局報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及第159條之5分別定有明文。
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各該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包含書面陳述之鑑定報告),皆屬傳聞證據,惟被告雖知上開證據資料為傳聞證據,但於準備程序及審判期日中均表示無意見而不予爭執,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再聲明異議,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逕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例外有證據能力。
㈡、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固定有明文,然「鑑定之經過及其結果,應命鑑定人以言詞或『書面』報告」,同法第206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是鑑定人以書面為鑑定報告提出於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立法理由及同法第206條第1項規定,即具有證據能力。又法院或檢察官得囑託醫院、學校或其他相當之機關、團體為鑑定,或審查他人之鑑定,並準用第203條至第206條之1之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08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依此,檢察官對於偵查中之案件認須實施鑑定者,固應就具體個案,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為之;但對於司法警察機關調查中之案件,或有量大或急迫之情形,為因應實務之現實需求,如檢察官針對該類案件之性質(例如:查扣之毒品必須檢驗其成份、對於施用毒品之犯罪嫌疑人必須檢驗其體內有無毒品代謝反應、對於查扣之槍砲彈藥必須檢驗有無殺傷力、對於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必須鑑定是否屬於保育類動物案件等),認為當然有鑑定之必要者,經參考法務部92年5月20日法檢字第092080203號函送之法務部「因應刑事訴訟法修正工作小組」研討之刑事訴訟法修正相關議題第二十一則之共識結論,以及本院於92年8月1日舉行之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研討會第三則法律問題研討結果之多數說(載於司法院92年8月印行「刑事訴訟法新制法律問題彙編」第15頁至第18頁),基於檢察一體原則,得由該管檢察長對於轄區內之案件,以事前概括選任鑑定人或囑託鑑定機關(團體)之方式,俾便轄區內之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對於調查中之此類案件,得即時送請事前已選任之鑑定人或囑託之鑑定機關(團體)實施鑑定,該鑑定人或鑑定機關(團體)亦應視同受承辦檢察官所選任或囑託而執行鑑定業務,其等出具之書面鑑定報告應屬刑事訴訟法第206條所定之傳聞例外,當具有證據能力(法務部92年9月1日法檢字第0920035083號函可供參照)。從而,本案查獲之槍彈經由查獲之警察單位依先前轄區檢察署檢察長事前概括選任鑑定機關,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則該鑑定機關所出具之槍彈鑑定報告書即具有證據能力而得為本案之證據。
二、上訴人即被告丙○○坦承在上開時地點之房間已經拿起槍枝,知悉確實係槍、彈,且於被警察查獲時,主動交付其手中提包,並因此而查獲槍彈之事實,且查:
㈠、94年8月26日下午6時許,在臺北縣板橋市○○路91之1號冠君大飯店715號房,為警在被告主動交出之隨身提袋內起出之改造手槍二枝、土造子彈五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克拉克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之子彈,認具殺傷力;送鑑之掌心雷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係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供擊發適用子彈使用,認具殺傷力。
㈡、前述扣案子彈十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五顆鑑定,第二次將其餘七顆,全部送鑑定。二次鑑定結果為:七顆有殺傷力,五顆無殺傷力(二顆無法擊發、三顆發射動能不足),其情形分別如下:
①、直徑約6點96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八顆,第一次鑑定採樣
三顆試射,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備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但發射動能甚微,認為不具備殺傷力。一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餘五顆,第二次鑑定結果為經試射:四顆,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結論為八顆中,五顆可擊發具備殺傷力,三顆不具備殺傷力(其中一顆無法擊發,二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
②、直徑約7點90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
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第二次鑑定,一顆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③、直徑約7點94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
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第二次鑑定,一顆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9月5日刑鑑字第0940131333號槍彈鑑定書,98年5月4日刑鑑字第0980052266號函在卷可查。足認於被告隨身提袋中起出之槍、彈(七顆部分)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所列管之槍彈。
㈢、被告坦承持有前述槍彈被警察查獲之事實,並據查獲之警察乙○○、 陳怡愷 (改名 陳哲宏 )、甲○○證述明確,且三位警察證人均證實前去查察之際,僅係為查毒品,並非為查槍彈,係被告主動交付裝有槍彈之手提袋等情,足見,被告係於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司法警察發現其非法持有槍彈之前,主動自首接受裁判,行為屬於自首。
㈣、關於查獲槍彈之來源,被告雖於警察查詢問時稱係綽號 亞哥 者所有,但依據被告所稱之亞哥行動電話聯繫並無結果,且該行動電話登記為全興盛有限公司,而證人丁○○即該公司負責人證稱公司無該電話,亦無亞哥該人,是已經無從查證是否確實有亞哥者,則此部分關於亞哥之陳述,僅有被告所陳但無法查證之證據。又被告於警詢關於持有槍彈被查獲之陳述,係出自於任意性,已經勘驗明確,有逐字譯文如附件,該次詢問過程有被告之父親 楊政雄 在場,並且簽名於筆錄,亦據楊政雄 陳明 ,至於辯護人爭執之查獲警察機關接獲線報情形,證人甲○○已經證述係線民以其行動電話與之聯繫。被告於警察不知其持有前述槍彈之際,主動交出槍彈,雖其另稱槍彈為無法查證之亞哥所寄放之物品,然仍無礙被告自始即供認持有槍彈犯罪而接受裁判之意,是前述具殺傷力之槍彈既係被告於警方尚未發覺其犯罪前即自行交予警方,且被告有接受裁判之意,即與刑法第62條前段自首之要件相符。
㈤、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非法持有前述槍彈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三、論罪科刑部分:
㈠、修法比較:被告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自95年7月1日施行(以下依此為基準,分別稱為修正前、修正後刑法),比較修正前後之規定而為有利被告之適用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並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而分別適用有利之條文。查:
①、想像競合犯,修正後刑法第55條但書係科刑之限制,為法理之明文化,非屬法律之變更。
②、犯罪及自首均在修正後刑法施行前者,修正後刑法施行後,
應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依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自首者減輕其刑;修正後刑法第62條前段則規定,自首者得減輕其刑,經比較結果,以修正前刑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對被告有利。
③、修正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法
定刑分別明定「併科新台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併科新台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依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修正為:「主刑之種類如下:五、罰金:新台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然依被告行為時之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之提高倍數十倍及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之罰金最低額銀元一元計算,該二罪之罰金刑最低為銀元十元,經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予以折算後,最高額固仍相同,然最低額均為新台幣三十元。以上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應以行為時之刑法、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對被告有利,自應適用上開法律論處。
④、至於有關易服勞役(包括其折算標準)之修正,乃相當於科
刑規範事項之變更,故如行為後有關易服勞役之規定有所變更者,亦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從舊從輕」比較;且所謂比較新舊法應整體適用,不能割裂適用,乃係指與罪刑有關之本刑而言,並不包括易刑處分,故事關刑罰執行之易刑處分仍應分別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2233號判決意旨參照)。而按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由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原定之「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按:此規定配合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刪除】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則最高應以銀元三百元折算一日,經折算為新台幣後,應以新台幣九百元折算為一日)及易服勞役期限「不得逾六月」,移列於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並提高為「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且易服勞役期限則提高為「不得逾刑一年」。是以修正後關於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金額提高,將使易服勞役之日數減少,倘易服勞役折算結果未逾六個月者,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對被告較為有利。
㈡、核被告丙○○所為,係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槍枝罪及同條例第12條第4項之未經許可持有子彈罪。又被告同時持有改造手槍及子彈,以一持有行為而觸犯二種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刑法於94年1月7日通過修正,同年2月2日公布,95年7月1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關於修正前刑法第55條,修正後改列於第55條前段,比較結果並無利與不利,是被告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較重之未經許可寄藏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之改造手槍罪處斷。被告於其上開犯罪尚未為任何有偵查犯罪職權之公務員知悉前,不逃避接受裁判而當場向警員自首,並主動交出身上之槍彈等情,已據證人即查獲之警察乙○○、陳怡愷(改名陳哲宏)、甲○○證述明確,是被告合於行為時刑法第62條前段所定對於未發覺之犯罪自首而接受裁判之要件,應依該條規定減輕其刑。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丙○○除前述未經許可持有前述槍彈以外,該等槍彈係受姓名不詳綽號亞哥( 音同 )之成年男子之託,代為寄藏,因認被告所為尚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之寄藏槍彈罪嫌,然查,關於亞哥之部分,僅有被告之自白,且依據行動電話登記查詢結果亦無法得知亞哥其人,此部分僅有被告之自白,並無其他補強證據,無從逕以被告自白之一項證據認定此部分犯罪嫌疑,而「寄藏與持有,均係將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僅寄藏必先有他人之持有行為,而後始為之受寄代藏而已,故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亦屬持有,不過,此之持有係受寄之當然結果。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條第4項(修正前),第11條第2項係將持有與寄藏為分別之處罰規定,則單純之持有,固不包括寄藏,但寄藏之受人委託代為保管,其保管之本身所為之持有,既係寄藏之當然結果,法律上自宜僅就寄藏行為為包括之評價,不應另就持有予以論罪(74年台上字第3400號)」,且前述寄藏槍彈部分,公訴意旨係認被告以一行為同時寄藏、持有,因持有部分業經認定有罪明確,則此部分寄藏槍彈部分,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另本件起訴書記載上訴人同時持有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十二顆,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嫌部分,已列舉扣案十二顆子彈為證據。而前述子彈經過鑑定結果僅有七顆具有殺傷力,是應僅就該七顆具有殺傷力子彈部分論罪,對於其餘被訴之不具有殺傷力子彈五顆部分,則不能證明其犯罪,然起訴書係記載被告同時攜帶被查獲,是就此部分爰不另為無罪諭知(98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判決參照)。
㈢、原審對被告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㈠、刑法第42條規定之罰金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已於95年7月1日起公布施行,易服勞役折算標準已提高於該條第3項為以新台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比較新舊法規定,新法較有利於被告,自應適用新法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原審未及比較適用,尚有未合。又關於刑法第55條亦有修正,原審判決亦未說明及比較適用,已如前述。㈡、本件扣案子彈共十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五顆鑑定,結果如下:①、直徑約6點96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八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三顆試射,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備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但發射動能甚微,認為不具備殺傷力。一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②、直徑約7點90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③、直徑約7點94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亦即僅僅採取五顆鑑定,其餘七顆並未鑑定無從知悉是否具備殺傷力,但是原審判決記載為:「扣案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三顆(分別具直徑約6.96mm、7.90
mm、7.94mm金屬彈頭),已因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時試射擊發而喪失效用,所遺留之彈頭及彈殼,非屬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已經被告供陳在卷,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其餘扣案之土造子彈七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認不具殺傷力,有上開槍彈鑑定書一份附卷可佐,非屬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自亦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即有錯誤。㈢、扣案十二顆子彈鑑定結果如前述,原審判決第2至6行錯誤記載為:「被告受寄之十二顆土造子彈中,僅其中五顆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9月5日刑鑑字第0940131333號槍彈鑑定書乙份在卷可稽,是公訴意旨認被告受寄具殺傷力之土造子彈數量為十二顆,容有誤會」。㈣、除刑事訴訟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此觀同法第179條第12款之規定自明。本件起訴書記載上訴人同時受寄藏具有殺傷力之改造子彈十二顆,涉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之罪嫌部分,已列舉扣案十二顆子彈為證據。惟原判決僅就其中五顆子彈部分論罪,對於其餘被訴之子彈七顆部分,如認不能證明其犯罪,亦應於理由中加以論述說明,並為不另為無罪諭知,才為適法。乃原判決僅於事實欄記載:「起訴書誤載為十二顆」,而於理由內謂:被告受寄之十二顆土造子彈中,僅其中五顆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槍、彈鑑定書在卷可稽;是公訴意旨認上訴人受寄具殺傷力之改造子彈數量十二顆,容有誤會等語,未就被訴受寄藏另七顆子彈部分,為不另為無罪之諭知,自有可議(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534號判決發回要旨參照)。㈤、第一次鑑定所餘之扣案之土造子彈七顆,經第二次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如附表所示,四顆有殺傷力,原審判決記載為:「扣案之土造子彈七顆,經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均認不具殺傷力,有上開槍彈鑑定書乙份附卷可佐,非屬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自亦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即有錯誤。㈥、被告僅成立持有槍彈,並不成立寄藏槍彈。以上原審判決容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意旨,以原審量刑過輕為由,指摘原判決不當,因原審判決有前述疏誤,自然影響正確量刑,而被告上訴意旨,主張自首,認罪持有槍彈,指摘原判決不當,尚非無理由。則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㈣、爰審酌槍枝、彈藥之非法製造、寄藏、持有及流通等,危害人身安全及社會秩序至鉅,而為國法懸為厲禁,並經各類教育及傳媒宣導週知歷數十年,被告應無不知之理,被告未經許可持有槍枝、子彈,欠缺守法觀念應予非難,兼衡被告持有槍枝、子彈之數量、時間,及其素行、犯罪動機、目的、手段,並未將之持以犯罪,主動交由警察查獲,以及檢察官之求刑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肆萬元,並就罰金部分依修正後刑法第43條第3項規定諭知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行為時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持有改造手槍罪,雖屬減刑條例第3條第1項第4款所列舉之罪名,但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六月,且被告係自首,仍得依減刑條例予以減刑,爰依減刑條例第6條、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為有期徒刑九月,併科罰金二萬元,科處罰金部分併依修正後刑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諭知以一千元折算一日(關於自首與減刑之類似裁判,參見本院96年度上更㈠字第821號判決、98年度台上字第1641號、98年度台上字第1502號、97年度台上字第4756號、97年度台上字第4448號)。至於辯護意旨雖提出被告之殘障手冊、戶籍資料等要求宣告緩刑,然查,被告同時被查獲者尚有毒品,且被告先後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分別以95年度簡字第1626號、95年度易字第950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在案,有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是不宜宣告緩刑,併此敘明。
㈤、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槍彈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結果,送鑑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玩具手槍換裝土造金屬槍管改造而成之改造手槍一枝(含彈匣一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均具殺傷力等情,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9月5日刑鑑字第0940131333號槍彈鑑定書在卷可參,均屬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
㈥、前述扣案子彈十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五顆鑑定,第二次將其餘七顆,全部送鑑定,結果為七顆有殺傷力,五顆無殺傷力(二顆無法擊發、三顆發射動能不足),其情形分別如下:①、直徑約6點96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八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三顆試射,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備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但發射動能甚微,認為不具備殺傷力。一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餘五顆,第二次鑑定結果為經試射:四顆,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結論為八顆中,五顆可擊發具備殺傷力,三顆不具備殺傷力(其中一顆無法擊發,二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②、直徑約7點90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第二次鑑定,一顆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③、直徑約7點94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第二次鑑定,一顆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94年9月5日刑鑑字第0940131333號槍彈鑑定書,98年5月4日刑鑑字第0980052266號函在卷可查。以上十二顆子彈,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試射其中十顆擊發而喪失效用(七顆有殺傷力,三顆發射動能不足),所遺留之彈頭及彈殼非屬違禁物,另二顆無法擊發,並非違禁物,又非被告所有,業具被告陳明,自無從併予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第12條第4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5條、第62條前段、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秀琴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陳榮和法官施俊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顧哲瑜中華民國98年5月19日附表:扣案之槍彈與沒收之宣告
一、具殺傷力之仿FN廠1910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應沒收。
二、具殺傷力之仿COLT廠CALIBER25型半自動手槍製造之改造手槍壹枝(含彈匣壹個,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0號)。
應沒收。
三、扣案之子彈共十二顆:七顆經過試射,認具殺傷力,但已經試射而不具備子彈要件,不沒收。另五顆經過試射,其中之二顆無法擊發,並非子彈不沒收,其中之三顆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因無殺傷力,不沒收。
①、直徑約6點96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八顆,第一次鑑定採樣
三顆試射,一顆無法擊發,認不具備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但發射動能甚微,認為不具備殺傷力。一顆,可擊發,認具殺傷力。餘五顆,第二次鑑定結果為經試射:四顆,可擊發,認均具殺傷力;一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結論為八顆中,五顆可擊發具備殺傷力,三顆不具備殺傷力(其中一顆無法擊發,二顆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
②、直徑約7點90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
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第二次鑑定,一顆經試射,雖可擊發,惟發射動能不足,認不具殺傷力。
③、直徑約7點94mm金屬彈頭之土造子彈二顆,第一次鑑定採樣
一顆試射,可擊發,認具殺傷力。第二次鑑定,一顆經試射,無法擊發,認不具殺傷力。
附件:98上更㈠197-丙○○警詢筆錄逐字譯文:
㈠、本次筆錄夾雜他人聲音、打字聲、雜音等,一般不予譯出,除非語句停頓或較特殊之原因。且有國台語交叉對話,故於不同語言對話時加註為台語或國語;但若一個問或答有整段國語或台語,則於標點符號後加註(國語或台語)二字對話。
㈡、『&』為前審勘驗筆錄勘驗結果⑴,即被告警詢筆錄第3頁第11至17行(偵卷第22頁);『*』為前審勘驗筆錄勘驗結果⑵,即被告警詢筆錄第4頁第3至6行(偵卷第23頁)。
.......................................................◎以下(★內)可能因錄音速度問題致對話錄音品質不佳。
★...................以下為國語對話......................(電話鈴聲)問:(不清楚),8月...(不清楚),21點,40分ㄏㄥ。地點.
..(不清楚)...刑事組。案由,毒品案,槍砲案。受詢問人,楊... 淳皓 ,(不清楚)。
答:(不清楚)。
問:(不清楚)。
答:(不清楚)。
問:蛤?答:(不清楚)。
問:(不清楚)。大聲點,(不清楚)。
答:(不清楚)。
問:記得嗎?出生年月?答:(不清楚)。
問:出生地哪裡?答:台北市。
問:還有...(不清楚),什麼職業?(不清楚)。蛤?答:(不清楚)。
問:蛤?答:(不清楚)。
問:(不清楚)。
答:(不清楚)。
問:蛤?答:(不清楚)。
問:(不清楚)。
答:(不清楚)。
問:什麼東西?你戶籍地哪裡?答:台北市...(不清楚)..5樓。
問:你在哪裡?答:(音:在家裡ㄚ)。
問:(不清楚)。
答:(不清楚)。
問:(不清楚)。
答:(不清楚)。
(手機音樂聲)(問話之員警接聽手機)★(切換錄音按鍵聲音)...................以下為台語對話.....................◎以下應係正常錄音速度。
問:你家裡有電話嗎?答:2397,3282。(國語)問:ㄚ,你的行動電話幾,幾支?答:09...(他人咳)...55。(國語)問:蛤?答:095...(他人咳)...5。(國語)問:ㄣ。
答:876,118。(國語)問:什麼?(國語)答:876,118。(國語)問:118?(國語)還有嗎?(似手機開機聲)答:這支而已,其他都...易付卡(國語)的。
問:其他(國語),幾號?答:ㄣ,0939,022。(國語)問:蛤?答:022(國語)。
問:較大聲一點...答:ㄣ。
問:...啦。
答:022(國語)。
問:ㄣ?答:444(國語)。
問;蛤?答:444(國語)。
問:ㄟ,(再)來呢?答:過來,我不知道。
問:家庭經濟狀況(國語)?大約ㄚ?答:小康。(國語)問:你涉嫌因為,毒品,槍砲案ㄏㄥ,於受詢問時,得行使下列
權利,一、得保持沈默,無需違背自己意思而為陳述;二、得選任辯護人;三、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國語),這些權利,你知道嗎?答:知道。(國語)問:上面的,念的那些,出(國語),出生年月日(國語),那
些資料有正確嗎?答:真正的。(夾雜似手機來電聲)問:你有什麼前科?答:ㄛ,偽造文書ㄚ。(國語)問:妨害自由,有沒有?(國語)答:那個,不起訴的樣子ㄚ。那個都不起訴ㄚ。(國語)問:你三月份還有ㄚ,你不起訴是1...1月份那一件不起訴ㄚ?
(國語)答:只有一條,妨害自由ㄚ。沒有。(國語)(他人聲音)(似手機來電聲)....................以下為國語對話.......................問:你說的不起訴是哪一個?答:應該...是,妨害自由那個ㄚ?!問:妨害自由不起訴是不是?答:ㄏㄟㄚ,忘記了嘛(台語)。
問:蛤?答:就...就是那一個...問:較(台語)...答:...呀。
問;大聲一點啦。(台語)答:(咳),就是...問:你(台語)...答:那個就...是不起訴ㄚ。
問:妨害自由不起訴?答:對ㄚ。
(打字聲)(雜音)問;你要選任辯護人到場嘛?答:不用。
問:蛤?答:不用。
問:ㄚ,你父親,(打字聲),你沒有通知你父親,誰,到場?
是不是?答:ㄏㄟ。
(打字聲)問:你父親楊政雄,對嘛ㄏㄥ?答:ㄣ。
(打字聲)問:目前有沒有固定的工作?還有收入?答:有ㄚ,就是市場賣那個ㄚ。
(似手機來電聲)問:ㄣ?答:就是市場的,在賣,市...市場賣東西ㄚ。
問:擺攤販賣東西?(打字聲)哪個市場?答:不一定,因,(音:買分抓到)(音:有利(台語))問:蛤?答:跟,組,那個,跟組頭,拉位置,那個。
問:什麼組頭?答:菜市場(台語)。他們那個,有「架子租」(台語)。他那
個都有...有...有人,他們有那個老...老闆用的,(不清楚)...負責。
問:ㄚ,到底有沒有在做啦?你...幾天...答:(音:有ㄚ)問:...沒工作了?答:這幾天沒工作ㄚ。
問:ㄚ,你們這裡有無(台語),跑夜市的,有像你這樣(台語
)?答:不是跑夜...問:一(台語)...答:(音:待)問:...禮拜,一禮拜好像跑一、兩天這樣,休息四、五天?我
現在,你在在ㄌㄟ,擺攤販(國語)也真的擺,擺,擺了之後,就...高級的ㄚ。賣一天而已,可以...(音:華航)...賺...ㄤ,ㄤ,過...過五、六天。(台語)(打字聲、聲響、雜音、他人聲音)問:擺攤位賣什麼東西?答:炸的東西。
問:蛤?答:賣的東西。
問:炸什麼東西?答:炸,黑輪(台語)。
(打字聲)答:吃...吃的啦。
(打字聲)問:ㄚ,你攤架在哪裡?答:就不一定ㄚ。就市場...問:攤架?攤架在哪裡(台語)?不一定?答:攤架在家裡ㄚ。
問:家裡有攤架?答:有。
....................斷訊(約三、四秒).................(雜音).....................以下為台語對話.....................(似手機來電聲)問:你一個月,收入大概多少?(打字聲)答:大概,十...十萬塊...有啦。(國語)問:蛤?答:十萬有啦。(國語)問:ㄛ。(打字聲)。你目前住哪裡?答:台北(音:縣)南昌路ㄚ。(國語)問:蛤?答:台北市○○○路。(國語)問:住在家中ㄏㄧㄛ?(國語)答:ㄏㄟ。
(雜音)問:目前是94年,目前時間94年8月26號。21點40分ㄏㄥ。(國
語),是晚上,你願意現在跟你問筆錄嗎?答:願意ㄚ。(國語)問:蛤?答:願意(國語)。
問:蛤?答:願意ㄚ(國語)。
問:你今天因為毒品的,毒,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國語),還槍
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國語),現在跟你問筆錄,ㄚ,在,你因為,(不清楚)...的案件ㄏㄥ,被警方查獲到案(國語),你知道嗎?答:知道。(國語)問:蛤?答:知道。(國語)問:較大聲一點啦,我講話都可以這麼大聲,你說話為什麼不能
和我一樣大聲?(似手機來電聲)問:警察有沒有告訴你ㄏㄥ,得保持...沈默,無需違背自己意
思而為陳述,還有得選任辯護人的權利?(國語)答:有。(國語)問:他說你知道嗎?答:有。(國語)問:警方在94年8月26號,在板橋市○○路,91之1號,冠君大飯
店,7...1...5號房,(國語),你開門ㄏㄥ?答:ㄏㄟ。
問:警方表示身份,進入你的房間之後,現場查到你那時候,你
(音:錄),自己一個,(音:錄)房間裡面對嗎?答:對(國語)。對(國語)。
問:警方盤查你(國語)的時候,盤查你ㄏㄥ(國語),你,問
看看你有沒有那個,帶...違禁物品(國語),違禁品(國語)的時候ㄏㄥ,你當場承認,而且主動,拿出,(雜音),掌心雷改造手槍一支(國語),含彈匣一個(國語)、改造子彈八顆(國語),史...考特改造手槍一支(國語),含彈匣一個(國語)、改造子彈四顆(國語),安非他命一包(國語),淨重1.6公克,(音樂聲),【 海洛因 一包,淨重0.2公克、玻璃球一個,內含】(國語)(【】內夾雜音樂聲)...安非他命殘渣,還有電子磅秤一台,這些物品,(雜訊),對不對?(國語)(夾雜雜訊聲)答:對ㄚ。(國語)問:對嘛ㄏㄥ?(國語)答:對。(國語)問:怎樣?電話怎樣?(不確定何人:沒電啦。)問:沒...沒...沒弄的手機都,就全拿給你太太?答:(不清楚)。
問:這些有用的,放著留著就好了ㄚ?!(聲響)答:ㄣ。
問:警方查獲的安非他命,一包,海洛因一包,(國語),玻璃
球(國語)一粒,掌心雷改造手槍(國語)一支,子彈(國語)...改造子彈八顆(國語), 史考特 改造手槍(國語)...一支,改造子彈四顆(國語),電子磅秤(國語)一台,這是否你的?(他人咳)答:(音:有些),不是我的。(國語)問:什麼東西是你的?什麼東西不是?答:都不是我的ㄚ。
問:蛤?答:不是我的ㄚ。
問:全部都不是?答:ㄣ。
問:蛤?答:那個,(不清楚)...(音:七)...問:沒有啦。
答:槍(國語)...問:是...答:...啦。
問:...不是你的啦?我問說是不是你的啦?答:不是我的ㄚ。
問:這我一項一項問啦,安非他命(國語)一包是否你的?答:不是啦。
問:不是?答:...。
問:海洛因一包是否你的?答:不是。
.....................以下為國語對話.....................問:玻璃球?答:不是ㄚ。
問:也不是?答:(音:ㄣ),不是ㄚ。
問:掌心雷改造手槍?答:不是ㄚ。
問:不是?答:(音:ㄣ)。
問;改造子彈八顆?答:(音:是)。
問:史考特改造手槍一支?答:不是ㄚ。
問:改造子彈四顆?答:(音:不)是。
問:電子磅秤一台?答:不是。
問;都不是?答:對。
(打字聲、他人聲音、雜音)....................以下為台語對話......................問:你說,你說...上面,你說的,那些,查扣物品(國語),
都不是你的?答:ㄏㄟ。
問:為什麼你,你,會持有(國語)?而且又,藏在...好幾個
,身上好幾個那個,手提袋(國語)裡面?都分開藏,藏在好幾個手提袋裡面,是怎樣?答:ㄚ,因為,收一收起來,要出門了,ㄚ,他就,ㄚ,把東西拿出去ㄚ。
(打字聲)問:你要出門ㄚ,所以把東西都收起來了〔m〕?答:ㄏㄟ。
(打字聲)問:你說這些東西不是你的?ㄚ,從...答:ㄏㄟ。
問:...哪兒來?答:拿,從叫「亞哥」的(國語)。
問:ㄣ?答:這個是,綽號叫「亞哥」的人。(國語)(打字聲)問:哪一個「亞」?(國語)答:中...中亞的亞。(國語)問:蛤?答:我們是,(音:ㄨ),為了(音:甲),只是用叫的呢,應
該是,亞洲的亞吧?!(國語)(打字聲)問:國語諧音ㄏㄧㄛ?(國語)答:(不清楚)。
(打字聲、他人聲音、雜音)&&&&&&&&&&&&&&&&&&&&&&&&&&&&問:這個亞哥(國語)的男子,何時把這些東西寄在你那邊?寄
藏在你那裡?答:昨天晚上啦。(國語)問:蛤?答:(音:半),昨天晚上ㄚ。(國語)問:8月25號ㄏㄧㄛ?(國語)答:ㄏㄟ。
問:幾點的時候?答:是...在,7、8點的時候,他在我那邊(國語),ㄚ,我們要玩牌(國語)。
(打字聲、他人聲音、聲響)問:他去,他去,(音:屏東)那邊找你ㄏㄧㄛ?答:ㄏㄟ。
(他人聲音)問:找你玩牌?(國語)答:ㄏㄟ。
問:然後ㄋㄟ?(國語)答:他就(國語),在...在,玩牌。
問:然後ㄋㄟ?答:然後(國語),就...好像差不多,要早上的時候,走的。
(打字聲)問:早上幾點?答:好像5、6點的時候ㄚ(國語)。
問:然後呢?(國語)答:然後(國語),他們說,東西先放在這裡,他先出去,馬上,等一下就回來了。
問:他說這些東西,先放你那邊〔m〕?答:ㄏㄟ,ㄚ,他說他出去了。ㄚ,他就回來了。
(打字聲、他人聲音)問:安非他命、海洛因。(國語)(打字聲)問:玻璃球,(他人聲音),還有兩把,兩把改造手槍,還有電
子磅秤ㄏㄧㄛ?(國語)答:對ㄚ。(咳)對。
(打字聲、他人聲音)問:他說先寄放在你這裡,然後ㄌㄟ?答:然後,等一下會回來ㄚ。(國語)(打字聲)問:他回來,才再怎樣?(國語)答:再拿走。(他人聲音),ㄚ,他等一下拿回來了。(國語)問:然後ㄋㄟ?(國語)答:然後,然後,(國語),他,到了,中午12點多,還沒回來
。ㄚ,我等...兩、三鐘頭,我就,準備弄一弄要走了。因為,我就(音:洗)到,走,就...問:你就...答:...(音:洗得...)...問:...等...答:...出來。
問:...到,你就等到我們進去之前,那時候,他都沒來,所以
你就要離開那裡〔m〕?答:ㄏㄟㄚ,ㄏㄟㄚ。
(打字聲、他人聲音)問:所,所以你就收一收ㄟ,要離開那裡〔m〕?答:ㄏㄟ。
&&&&&&&&&&&&&&&&&&&&&&&&&&&&(引擎聲、他人咳、打字聲、他人聲音)(似問話之員警與他人對話有關飯店租房間之事)問:警方查獲你,的處所ㄏㄥ,板橋市○○路,90...1之1號,
冠君大飯店,715號房,是不是你本人所承租?是不是?(國語)答:對ㄚ,我承租的。(國語)問:你本人名字〔m〕?答:ㄏㄟ。
(打字聲、他人聲音、電話鈴聲)問:你從何時開始,住在,冠君大飯店?幾天了?你何時開始?答:要...三天吧?!(打字聲)問:蛤?答:這兩、三天。
問(另一人):19號啦。(國語)。你看,住整個禮拜了。
(他人聲音)問:你這住宿名單裡面,你從19號就開始住ㄚ。(他人聲音)19
號對不對ㄚ?(國語)答:應該是喔,我沒有注意記ㄚ。(國語)問:你有換房間,對吧?一開始,哪一間?(打字聲、他人聲音)答:忘記了ㄚ,也是同一間哪,同一...(不清楚),同一那一
,一樣是那一間哪。(國語)問:你有換房間啦?答:對。
(打字聲、他人笑、他人聲音)********************************************************問:你【前面所說的ㄏㄥ,你明知道「亞哥」所持有的毒品(國
語),槍械這些物品是違禁品】(國語)(【夾雜啾啾聲】),他要交給你寄藏(國語),為什麼你仍(國語),仍然要答應他(國語),並幫他寄藏(國語)?答:我沒有要(國語)...寄藏(國語)。ㄚ,他是說放在(國
語)...袋子...問:為(國語)...答:...內。
問:...什麼要答應他嗎?(國語)答:我沒有答應他,他就,他就是說,他要,有事出去一下。他
就出去了ㄚ。(國語)問:你的意思,你的意思是說,他跟你說,只是要出去一下,等
一下要回來拿,所以你...答:對...問:...才,...答:...ㄚ,對ㄚ。
問:...你才讓他放在那裡ㄏㄧㄛ?答:我沒有要讓他放在那邊,就是...是...(國語)問:ㄚ,他就已經放在那邊了嘛。他...答:我(國語)...問:...放...答:...不(國語)...問:...在...答:...曉(國語)...問:...那...答:...得(國語)...問:...邊就...答:...他(國語)...問:...是事實嘛。(國語)答:對ㄚ,我...我不曉得,就是說,這個,(咳),我沒有說
要幫他收,還是怎麼樣子。他那時候就,說他,(打字聲),ㄣ,他就說他有事要出去一下。(國語)等一下就回來,他只是講這樣子。(國語)(打字聲),ㄚ,沒有說那些東西的事情ㄚ。(國語)(打字聲、他人聲音)問:然後ㄋㄟ?你說...答:(不清楚)。
問:...你看,你看說,你,這你回答的,你,你...自己來,
後面又,說什麼,說好,來。再來,什麼?答:他,他就說他,出去一下,等(聲響)一下就回來。(國語
)問:ㄏㄟ,ㄚ,來呢?答:ㄚ,他,(音:東業)之前都沒有講ㄚ。(國語)問:蛤?答:東西,他,放在這邊,東西,都沒有講ㄚ。他只是說他出去
,都,(國語),一(國語)去,有事情出去一下,馬上回來,就這樣子而已。(打字聲),ㄚ,他(音:一害)一出去就沒有回來。ㄚ,沒有講到這些東西的事情ㄚ。(國語)問:什麼東西沒有講,ㄚ(國語)。你是在說什麼?答:這...是,這,你現在那些東西(國語),他沒有講,他就
是說,他要出去,一下子就回來了。ㄚ,那些東西的事情,他沒有講。(國語)********************************************************(打字聲、他人聲音、他人咳)問:你辯稱ㄏㄥ,他沒有對你陳述...該批物品,那你要離開所
住宿的旅館的時候ㄏㄥ,你大可以隨意丟棄,或是明知道為違禁品,就將...這些物品,呈交警方,你有,有可以這些作法,但是你沒有,那為什麼你要將這些贓證物,分藏在你...身上所,你,手上所提的多包手提袋內?你作什麼解釋?(國語)答:以為是,兩包而已ㄚ。(國語)只...(音:ㄏㄥ)兩包?
!(聲響)問:蛤?兩(國語)...(不確定何人:蛤?)問:...包(國語)?!答:(不清楚)。
問:ㄚ,我只是兩包而已,我只提兩包而已。另外兩包是衣物啦
。ㄏㄥ,我只藏...(國語)答:ㄣ。
問:...在兩包而已啦。(國語),是不是?答:是。(國語)問(另一人):為什麼又一樣藏在房間嘛?問:我只藏在,兩包手提袋內而已啦,ㄏㄥ?(國語)(他人笑、他人聲音)問:另外兩包手提袋是,衣物ㄏㄧㄛ?(國語)答:ㄣ。
(打字聲、他人聲音、他人笑)問:好,你還沒有回答我問題ㄚ。那你為什麼要,要...要...
要藏起來?要藏在你的手提袋裡面?答:沒有ㄚ,是在,袋子裡,交...交出來ㄚ。
問:交,交,交,交誰?答:交到警察局ㄚ?!問:蛤?答:交到警察局ㄚ!問:ㄛ,ㄛ,ㄏㄚ,ㄏㄚ,ㄏㄚ。
(打字聲、他人聲音、他人笑、他人咳).....................斷訊約18妙........................問:你是否知道安非他命(國語)、海洛因(國語)、玻璃球(
國語),作什麼用途的?答:有些...是,(音:他們)吸毒(國語)用的ㄚ。
問:吸毒用的ㄏㄥ?(國語)(打字聲)問:那你有沒有吸食或是販賣安非他命、海洛因?(國語)答:沒有。(國語)問:都沒有嗎?(國語)答:沒有(國語)。
(打字聲、他人聲音)問:那你有沒有自行改造手槍及子彈?(國語)答:沒有。(國語)(他人聲音、他人笑)問:你是否知道這個綽號「亞哥」,這個男子,他的正名什麼,
他年籍資料(國語)?答:不曉得。(國語)(打字聲、他人聲音)問:你,你怎麼知道他的綽號(國語)而已啦?!答:對,叫他(國語),綽號ㄚ。(國語)(打字聲、他人聲音)問:ㄚ,你是否知道怎麼和他聯絡?答:電話。(國語)問:你都,都你打給他,還是怎麼樣?答:有時候,他打給我。
問:你們互相聯絡的啦?答:ㄏㄟ。
問:ㄏㄧㄛ?ㄚ,你知道他的行動電話〔m〕?(打字聲、他人聲音)答:091(國語)...問:幾...答:...6(國語)...問:...號?答:(打字聲)343(國語)。(打字聲)問:0916(國語)?答:343(國語)。
問:343?(國語)答:554。(國語)問;554(國語)。你們平常都有互相聯絡〔m〕?有(國語)?答:有時候有啦。(國語)問:我們有時候...(國語)(不確定何人:有時候(國語))(夾雜他人:不無小補啦。)問:...會互相聯絡〔m〕?(國語)答:他有時候,就只是來台北ㄚ。
問:蛤?答:他,來台北,有時候...問:有(國語)...答:...會跟我聯絡,會這樣子。(國語)問:ㄚ,你是否知道,他住在哪裡?你...答:我是知道他,中壢(國語)的。
問:ㄏㄧㄛ?你只知道他住在,桃園市(國語),桃園縣中壢市
啦ㄏㄥ(國語)?答:ㄣ。
(打字聲、他人聲音、聲響)問:警方有沒有讓你撥打亞哥的電,行動電話,0916,343,554
?供你協助警方查緝這個人到案,以證明自身的清白?(國語)答:有。
(打字聲)問:但是怎樣?(他人聲音)答:他(音:就是),可能睡覺,電話一直沒有通。(國語)問:他的電話沒有開,是不是?(國語)答:有開ㄚ。(國語)問:〔m〕?答:(不清楚),有開ㄚ,暫不接聽。(國語)問:暫不接聽,有的人沒開ㄚ?(國語)答:ㄚ,可是,我剛...打。(國語)問:ㄏㄛ,都是分,都是,他的電話都是暫不接聽啦?(國語)
是不是?問(另一人):ㄏㄟ,都打不通就好了啦。(國語)問:他的電話都是顯示暫不接...接聽啦。(國語)(打字聲)問:所以你沒辦法和他聯絡到〔m〕?答:ㄏㄟ。
(打字聲、他人咳、他人聲音)問:警方採集你的尿液(國語),(他人聲音)(打字聲),警
方提供的尿瓶(國語),是,你有看過,裡面,乾淨的,然後你才排入你自己的尿,還有,封起來,簽名,捺指印,對嗎?答:對。(國語)問:對嗎啦?答:對。(國語)問:你有...勒改過嗎?答:沒有。(國語)(打字聲)問:警方(國語)跟你偵訊(國語)的時候,有跟你全程錄音(
國語)嗎?答:有。(國語)問:有把你刑求(國語),還是說,逼供(國語),還是說...
?答:沒有。(國語)問:其他不法的侵害(國語)嗎?答:沒有。(國語)問:沒有啦ㄏㄥ?答:...。
問:你有其他(「其他」二字夾雜不知何人:(音:沒有))意
見嗎?你以上所說的,是不是你自由意識下(國語)所講的據實陳述(國語)?答:對。(國語)問:有實在嗎?答:有。(國語)問:都實在的ㄏㄥ?答:ㄣ。
(打字聲、他人聲音)問:上筆錄結束時間...於,94年8月26號,22點,23分。上筆
錄經被詢問人親閱朗讀(音:認是)無訛後,始簽名捺印,(國語),對吧?答:對。
(打字聲、他人聲音).............................END.........................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1項:
未經許可,製造、販賣或運輸鋼筆槍、瓦斯槍、麻醉槍、獵槍、空氣槍或第4條第1項第1款所定其他可發射金屬或子彈具有殺傷力之各式槍砲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8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第1項所列槍枝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00萬元以下罰金。
第1項至第3項之未遂犯罰之。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2條第4項:
未經許可,持有、寄藏或意圖販賣而陳列子彈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台幣30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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