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612號債權人乙○○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安泰保全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住居所地址。
㈡請求之原因事實究為借款或薪資。
㈢甲○○是否為本件債務人?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江文玉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蔡永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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