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6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鄭國安律師
吳麗珠律師 蘇佰陞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訊問被告後,被告坦承殺人犯行,且有證人 蕭欽仁 於警詢中之證述及卷內證據在卷可參,足認被告犯嫌重大,又被告所犯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罪,為法定本刑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自陳精神壓力大,可見被告精神狀況處於不穩定狀態,羈押方足以保護被告及其周遭之人,有羈押之必要,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3款規定,於民國97年9月15日執行羈押。
二、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本件雖經判決,然尚未確定,為確保被告日後之審判、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2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三友
法官陳億芳法官林依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2月9日
書記官邱靜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