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附民字第1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157號原告 陳諒衡 被告 蔡承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上訴字第79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真明
法官李明鴻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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