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聲保字第4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假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4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文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6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文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文清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在案,並先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聲字第492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537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6年10月確定,上開2執行案接續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12年5月29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2年5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20154867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陳芃宇
法官余銘軒法官陳俞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朱家麒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