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字第10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0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竣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2年度執聲字第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竣傑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竣傑(下稱受刑人)因傷害致死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是本院於各刑中之最長期(有期徒刑3年8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合計為有期徒刑4年3月)以下之範圍內,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手段、犯罪時間、侵害法益種類、責任非難程度、定應執行刑之恤刑目的、本院以書面徵詢受刑人之結果,而為整體評價後,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另受刑人雖於本院陳述意見調查表稱:因家庭因素探望便利,可否於定應執行刑後,發監於臺中監獄執行等語(見本院卷第123至124頁),核屬受刑人刑之執行之範疇,並非法院定應執行刑所得審酌之事項,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鍾貴堯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巧玲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附表:受刑人陳竣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傷害致死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3年8月犯罪日期000年0月間某日109年9月4日至109年9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20065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414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14號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11年10月18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1814號111年度上重訴字第1號、111年度上訴字第741號判決確定日期110年2月23日111年11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字第5086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助字第564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2年度執字第14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