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 金上 重訴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銀行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上重訴字第43號上訴人即被告 趙仲仁 選任辯護人 林于舜 律師
廖育珣 律師 劉上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志沛 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 律師
嚴庚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林彥玖 (原名 林建成 )選任辯護人 莊慶洲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 施玉娟 選任辯護人 洪崇遠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銀行法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金重訴字第1號,中華民國110年5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黃玉婷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文傑中華民國112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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