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聲保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聲保字第10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保字第109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尤詩凱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493號),本院裁定如下:
文尤詩凱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尤詩凱原經法務部於民國111年4月6日核准假釋,並經本院於111年4月8日以111年度聲字第761號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在案。因其另於假釋前犯強制罪案件,經本院(111年度上易字第775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經定應執行刑為2年,刑期變更為2年,業經法務部於112年5月29日重新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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