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保險小字第75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12月20日上午9時57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莊珮君
書 記 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因駕車不慎致撞損其保戶 王錦鳳 所有由訴外人
陳尚維 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應賠償新臺幣
7,880元等情,業據其提出駕照、行車執照、估價單、統一
發票、車損照片及高雄市○○○○○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
記聯單為證,經本院依職權向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新興分局調
閱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調查報告表、談話紀錄表及交通事
故照片黏貼紀錄表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