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6年度重小字第4291號民事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陳玉玲
被   告 丁○○原名 陳佩茹
      戊○○原名 陳豐榮
          三重市戶政事務所
      乙○○原名 吳秀豔
          三重市戶政事務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96年12月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七點二二八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
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本件訴訟費用確定為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1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官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蔡麗芳
中華 民  國 96 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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