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58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羅培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4日
書記官莊福來┌───────────────────────────────────────────────────┐│股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99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號│││││││├──┼───────────────┼──────────────┼────┼───┼────┼───┤│001│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0││1│10││├──┼───────────────┼──────────────┼────┼───┼────┼───┤│002│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0││1│390││├──┼───────────────┼──────────────┼────┼───┼────┼───┤│003│台灣化學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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