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2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23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98年度訴字第2238號中華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本院依職權更正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如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已緝獲歸案者,即不得再以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被告前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由本院命司法警察執行拘提,但司法警察拘提無著,本院遂於民國98年8月24日裁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保證金等情,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拘票、司法警察報告書等附卷可稽。惟被告業於98年8月9日入監服刑,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案件異動查證作業1份在卷可憑,是本院於98年8月24日裁定沒入保證金時,被告並非逃匿,從而,本院前開所為裁定自有未合,應予撤銷。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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