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上訴人己○○送達代收人庚○○被上訴人甲○○○
丙○○乙○○戊○○丁○○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重訴字第232號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00元(12700元×1215平方公尺÷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614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文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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