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105號抗告人乙○○○
甲○○抗告人與相對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8年度訴字第1105號清償借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8年9月1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毓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陳玲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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