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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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392號原告宏全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告與被告甲00000000000000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民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應註明:附送起訴狀中文及日文繕本各1份)日文譯文各1份。
二、查明被告是否在我國設立登記及是否設有事務所、營業所。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0月12日
書記官林玉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