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更字第8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更字第89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8年9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9月29日
書記官吳良美附表:
⒈95年依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還款之證明文件(如存摺封面、內
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並說明目前是否仍依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還款或已於何時開始毀諾。
⒉聲請人擔任 紫暄 專業美容負責人之平均每月營業額、於聲請人
聲請前1日回溯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及負責人由甲○○變更為 黃正良 之異動登記資料(可看出何時由甲○○變更為黃正良)。
⒊依法應分擔 侯陳扶美 扶養義務之人數、分擔之比例及家族系統
表(包含身份證字號),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與 侯劉賽葉 終止收養關係。
⒋受扶養人侯陳扶美、 黃麟閎 及應分擔扶養義務人96、97年度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並提出配偶薪資證明文件。
⒌聲請人聲請前2年健保之投保資料(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及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最近2年使用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證券存摺),需附完整清晰內頁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⒍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用之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⒎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⒏聲請前兩年依約定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⒐聲請人如有其他如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
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⒑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⒒說明96年度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財交31,
220元」之所得來源為何?⒓提出對華南銀行293,000元汽車貸款之借款債權契約、動產擔
保抵押設定契約書影本、現存債權額證明文件及該車之行照影本。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