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抗字第2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抗字第256號抗告人壬○○○
庚○○戊○○辛○○
樓己○○上列5人之3共同代理人 吳啟玄 律師相對人丁○○住台北市○○○道○○○巷○○弄○○號7樓
乙○○住台北市○○○路○段○○號10樓之1丙○○住台北市○○○道○○巷○○號6樓甲○○○住台北市○○○路○段○○號10樓之1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交還土地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97年8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執字第2666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
㈠、相對人持原法院民國(下同)72年5月12日72年度訴字第211號、本院72年上字第2161號、最高法院73年1月13日73年度台上字第165號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對抗告人之被繼承人 劉金木 (91年6月11日死亡)強制執行(原法院76年度民執字第3953號,嗣改分為95年度執字第26661號),請求劉金木應將坐落台北市○○區○○段2小段289地號土地上如第一審判決附圖所示甲部分面積111平方公尺(即門牌台北市○○街44之1號,嗣於90年7月1日整編為台北市○○○道○○號)房屋拆除後,將該土地交還相對人及其他共有人(見原法院卷㈠第3-16頁、卷㈣第112頁)。
㈡、執行法院以97年8月7日執行命令通知抗告人定於97年9月3日上午9時30分強制執行。
㈢、抗告人於97年8月20日具狀聲明異議略以:本件執行名義命抗告人將土地交還相對人及臺北地方法院72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確定判決附表所示之其他共有人,惟該附表所示共有人中 陳清枋 已於49年7月29日死亡; 陳來發 於46年2月2日死亡; 陳天送 於49年5月4日死亡,該3人於本件訴訟繫屬前已死亡,顯非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所規定之「該他人」,故自無判決效力可及於其繼承人或其繼承人之繼受人可言,執行名義此部分應屬執行不能云云。
㈣、執行法院以97年8月25日裁定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
二、抗告人於97年9月15日提起抗告,抗告意旨另謂相對人丁○○等4人係繼承 黃火塗 之權利,其繼承發生原因日期為70年9月28日,相對人等4人辦竣繼承登記日期係74年11月23日,於本件執行名義確定之時(73年1月13日)尚未辦理繼承登記,仍屬公同共有。相對人所提本件訴訟,違反最高法院29年上字第494號判例意旨,故縱經判決確定,亦無任何效力云云,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強制執行命令或對於執行法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聲明異議,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執行法院已於97年9月3日執行拆除系爭台北市○○○道○○號建物,有執行筆錄、聲請狀可按(見原法院卷第87頁、92頁),是本件對抗告人強制執行之程序應已終結,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抗告人已不得聲明異議。
四、又各共有人依民法第821條之規定,既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請求回復共有物,其於取得執行名義後,自亦得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聲請強制執行。共有人於聲請執行時,只須在其提出之聲請狀,表明為全體共有人之利益而聲請執行,毋庸與其他共有人全體共同聲請,或表明全體共有人之姓名、住址之必要。執行法院依各共有人之聲請,強制執行之效果,當然歸屬於全體共有人。如謂須由起訴之共有人與其他共有人全體共同聲請,始得予以強制執行,於土地登記簿上所載共有人死亡,繼承人不明或共有人行方不明時,勢必無法聲請強制執行,殊非妥適,與民法第821條立法意旨有違。
查本件相對人係依民法第767條、第821條規定,請求抗告人之被繼承人劉金木等將占有之土地返還全體共有人,此觀本院72年上字第2161號判決即明,此與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對於為他人而為原告或被告者者」之情形有異。抗告人謂系爭土地共有人陳清枋、陳來發、陳天送等3人於訴訟繫屬前已死亡,該3人顯非民事訴訟法第401條第2項所規定之「該他人」,執行名義此部分應屬執行不能云云,顯然有誤。又本件應交還之土地,係由相對人等與他共有人分別共有,此由臺北地方法院72年度訴字第211號民事判決附表所載各共有人「持分」可明。縱相對人於訴時,未就其繼承被繼承人黃火塗之應有部分,辦理分割繼承登記,惟係由共有人黃火塗之全體繼承人共同起訴,亦難認有違民法第821條規定。抗告人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劉勝吉
法官連正義法官滕允潔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4日
書記官黃麗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