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而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因罹患口腔癌,急須治療,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三、本院查:被告雖曾罹患口腔癌而就醫,惟依其所提出之病歷資料,其住院手術時間為91年7月31日至91年8月10日,其後均只接受門診追蹤,並於92年6月3日後即無門診治療紀錄,足見其目前並未繼續接受門追蹤中,自無現罹疾病,非保外就醫顯難痊癒之情形存在,且其係通緝到案,而確有逃亡事實,依上所述,本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賢銳
法官謝宏宗法官黃仁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30日
書記官馬蕙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