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43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曹馨方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關於家事法庭法官欄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
主文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筱蓉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月21日
書記官劉文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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