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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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62號原告甲○○
乙○○○被告苗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 傅學鵬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確認使用借貸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197,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22,7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陳振和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