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度苗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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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4年苗簡字第4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苗簡字第477號原告乙○○被告甲○○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930,000元,應徵第
1審裁判費折合新臺幣10,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
簡易庭法官邱光吾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葉燕蓉中華民國94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