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度重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7年重上更(二)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上更㈡字第2號上訴人信福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楊譜諺 律師被上訴人廣運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史乃文 律師
楊貞瑾 律師 羅嘉希 律師 吳敬恆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黃金石法官林健彥法官謝肅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7日
書記官蘇恒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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