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簡字第10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年度簡字第一О九四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七三○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量處刑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
書記官呂權芳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