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5年度湖簡字第849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湖簡字第84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國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年9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45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黃紀錄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藍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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