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度抗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2年抗字第3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延長羈押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抗字第313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敦量 選任辯護人 魏上青 律師
林柏宏 律師 王捷拓 律師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17日繼續羈押之裁定(110年度原訴字第11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引用刑事抗告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抗告人即被告張敦量(下稱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前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法官訊問後,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裁定自民國110年12月24日起執行羈押,其後依序裁定自111年3月24日、111年5月24日、111年7月24日、111年9月24日、111年11月24日、112年1月24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8項但書規定,於112年3月17日裁定自112年3月24日起繼續羈押2月等情,有原審歷次訊問筆錄及押票、延長羈押裁定、繼續羈押裁定附卷可稽。
三、被告經原審判處罪刑後提起上訴,已於112年3月23日移審而繫屬本院(案號:112年度原上訴字第21號),由本院法官訊問後諭知羈押之處分,此有本院訊問筆錄及押票在卷為憑。
故被告現已非第一審羈押之人犯,其對於第一審法院上開繼續羈押之裁定提起抗告,並無實益,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張靜琪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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