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附民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28號原告 蕭侖庭 (原名: 蕭迦謙 )被告 黃寧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金上訴字第1642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進發
法官許冰芬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佳錡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