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聲字第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63號聲請人 葉玲秀 律師相對人 林馴良 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酌定特別代理人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正本中,於理由欄關於「本件訴訟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3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訴訟特別代理人之律師酬金為2萬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239條規定於裁定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揭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楊熾光
法官戴博誠法官莊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謝安青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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