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90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905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謝 俞朴
謝明堅 董愛苓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謝明堅、 謝俞朴 (原名 謝建平 )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萬伍仟伍佰捌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董愛苓、謝俞朴(原名謝建平)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拾貳萬伍仟參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謝俞朴(原名謝建平)於(1)民國(下同)91年間邀同債務人謝明堅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下同)780,000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債務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105,001元(2)謝俞朴(原名謝建平)於94年間邀同債務人董愛苓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800,000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債務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8筆,合計525,358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債務人自行負擔,利率(1)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103年8月28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0.5固定計算。(2)按教育部之公告及規定辦理,公告及規定變更時,亦同,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103年8月28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百分之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謝俞朴自99年7月14日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債務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謝明堅及董愛苓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張志豪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9058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明堅、謝│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35585│俞朴│1月14日起│8月27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點│││││8月28日起││五三六│├──┼───┼─────┼──────┼──────┼───────┤│002│新臺幣│董愛苓、謝│自民國103年0│至民國103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525358│俞朴│1月14日起│8月27日止│八三│││元│├──────┼──────┼───────┤││││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8月28日起││八三│└──┴───┴─────┴──────┴──────┴───────┘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謝明堅、謝│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5585│俞朴│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董愛苓、謝│自民國103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525358│俞朴│2月15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