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12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法律扶助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127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大吉 被上訴人即被告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代表人 陳碧玉 訴訟代理人 莊華隆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間法律扶助法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2年1月31日111年度簡字第127號行政訴訟簡易判決判決提起上訴。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為行政訴訟法第236條之2第3項準用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
查上訴人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繳裁判費或補正不全,即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黃子溎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書記官藍儒鈞